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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善同性配偶收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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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6)日三讀通過委員所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予收養無血緣子女,包括一方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是自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同性配偶即與異性配偶享有相同收養子女之權利。

本法108年制定之時,考量民法收養規定雖非民法婚姻章之範疇,而非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效力所及,惟相同性別之二人辦理結婚登記後,即具有共同經營生活之事實,為保障當事人一方親生子女之權利,爰於第20條明定允許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針對同性配偶依修正前規定,尚無法收養無血緣子女一節,本部除蒐集外國立法例及文獻資料外,並邀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兒童福利團體、社工團體、心理諮商團體、同志團體、家長團體、被收養兒少、中央兒少代表及有關機關召開6場諮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檢視相關行政配套,對於修法進行評估,復於111年5月1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委員所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就現行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同性家庭、社工人員面向之問題分析、外界疑慮等進行報告,資為立法委員審議草案之參考。

本次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本法第20條修正草案,使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收養子女範圍一致,不再僅以收養家庭之型態,作為判斷是否合適收養子女之唯一因素,而係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僅完善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權利及被收養子女權益,對於婚姻平權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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