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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精進檢察長遴選機制,本部支持建立多元管道與方式,協助檢審委員對於參加遴選者有充分之瞭解,俾以提出妥適之建議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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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檢察同仁就檢察長遴選乙事,提出辦理類似候選人公聽會之建議,本部研擬後為協助檢審委員能經由多元管道認識參加遴選者,支持爾後辦理檢察長遴選時,建立多元管道,讓所有檢審委員均能獲得充足的資訊,從眾多候選人中選賢與能,提出擬任檢察長職缺二倍之適當建議人選,再由部長遴選出最適任之檢察長人選。
按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就符合資格者,參考其品德操守、學識能力、統御領導、行政協調、敬業態度及業務績效等評量因素,提出擬任檢察長職缺二倍之建議人選,由本部部長圈選之,法官法第90條第4項、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遴選要點第4點及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為讓檢審委員在短期內有更多管道得以充分認識參加遴選者是否具備前述各項評量要件,本部支持檢審委員有更多元的管道及方式得以諮詢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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