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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規範人頭帳戶、收簿犯罪,阻斷詐騙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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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於今(13)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俟立法通過後,將能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犯罪之堅定決心,及信守強化社會安全體系之承諾。

行政院從111年7月推出兩年期「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從懲詐、堵詐、阻詐、識詐等四個面向全面進行區域聯防,本部除持續督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檢警調機關全力打詐外,對於執法過程中所發現之法律規範不足之處,亦隨時檢討研處修法,避免法律處罰漏洞。此次修法,本部即是針對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除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亦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之困境,是以,本部蔡部長認為,必須根本性的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方能在執行面有效打擊詐欺集團之惡行,故具體指示積極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而為期修法周延,本部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修法研商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等各界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等共同討論,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於今(112)年3月27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非常重視,隨即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迅於今(13)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草案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二、 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5條之2)
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三、 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草案第16條)。

本次修法之目的,期能從源頭端阻斷詐騙集團金流,藉由人頭帳戶、收簿犯罪之法律規範,減少民眾再次受騙。本部將全力配合該法案後續審議等程序,期讓修法順利通過,提供執法同仁打詐利器,積極保障人民財產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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