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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 新增「公職律師」,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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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本部經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特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新增之規定,重點分述如下:
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
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本次修法將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並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亦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法」與時俱進,更加完備。而修正草案今(3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讓「公職律師」制度早日實施,以應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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