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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業經總統8日公布,今(10)日起分階段生效施行,嚴密性暴力防護網絡,全面提升被害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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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於本(112)年1月7日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修正法案,業奉總統於2月8日公布,相關法規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將依不同施行日期分階段發生效力,為讓社會大眾明瞭以維自身權益,爰分述如下俾供參循:

一、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即今(10)日生效者
(一)刑法部分,有關性影像定義、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均於今日生效。故對於是類犯罪將可加重罪責,以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及保護民眾性隱私。
(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均於今日生效。而修法後透過提升層級,將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成效,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並透過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避免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二、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者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之修正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4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施行日期須由行政院另定者,尚未生效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第二章「保護服務」(第
13~34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35~43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50~74條)、第六章「保護機構」(第75~98條),該四章之施行日期,涉及子法研擬、經費籌編、人力擴充、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之準備,故均待行政院另行定之始發生效力。惟新舊法過渡期間,如因補償金之「從新從優原則」無法及時核發補償金,將協助當事人依法申請「暫時補償金」等措施,以彌補對被害人之經濟支持的空窗期。

為持續落實政府照顧人民生活之責任,本部全力以赴,強化對人民性隱私之保護及完備保障犯罪被害人之權益,除將要求執法同仁落實執法,共同嚴密防制數位網路性暴力等犯罪及周妥被害人各項權益保障外,對於尚未生效法規部分之配套措施與相關子法規定之盤整,本部業已成立研修或工作小組,將積極蒐集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界及民間各界之建言,研議更完整之配套措施與加速其他相關法規研擬等工作,以配合7月1日生效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之法規施行,據以落實新法對於強制治療及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積極貫徹司法為民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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