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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全面保障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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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及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 deepfake 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與人格權;而妨害性隱私或網路性別暴力相關犯罪,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是難以磨滅,僅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有鑑於此,行政院於去(111)年310日盤整提出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之修正,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立法院積極審議後,今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修正法案,將有助於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之建立,並更加完善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今日通過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等方向,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之承諾。爰將此次刑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6月以上10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年有期徒刑。

  • 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此外,今日通過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後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案內容由以往之「補償」及「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與「同理」,並透過公私合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進而接軌國際規範,全面提升並落實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之責任與權益保障。

此次完成三讀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計修正41條、刪除7條、新增63條,修正後全文計7章、103條。修法重點,包括:

  • 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成效。
  • 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
  • 強化以家庭為中心之個案服務,以生態系統的觀點,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全方面之協助。
  • 補充重傷被害人之長照需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
  • 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之被害人類型。
  • 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
  • 根本性修改補償金規定及定位,加速審議效率並減少二度傷害。
  • 通盤調整保護機構組織相關規定,朝向專業化發展並納入民間色彩,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今日能夠順利三讀通過前揭二法,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之共同努力與全力支持,及在行政院帶領下,本部與司法院及相關機關之通力合作與齊心協力,以及長期以來關注性別暴力及被害人權益保障議題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戮力完備我國相關法制,共同嚴密防制數位網路性暴力,維護個人性隱私與人格權,並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與落實社會福利國原則,更為我國人權立國再啟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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