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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合理調整遴選門檻,落實中間處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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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使受刑人入監執行一定期間後,能於獲釋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落實外役監之中間處遇功能,達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使外役監制度契合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並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爰針對遴選資格、停止執行移回一般監獄之事由、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提出修法,俾適度調和外役監之制度性功能,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需求,本部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函報行政院審查後,於今(2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遴選要件(修正條文第4條)
 (一)積極要件:
  1.延長在監考核期間: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二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
  2.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外役監平均收容日數縮短,以達成階段性處遇之制度目的。
  3.強化資格審查,維護社會安全: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二)消極要件:
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二、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
 (一)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以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二)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以符合制度本旨。
 (三)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之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三、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修正條文第21條)
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之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

本次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將具有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修法效益,必能澈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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