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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今(25)日某媒體報導提及「法界人士表示,法務部在二○二○年七月修正執行死刑規定,增訂應審核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等事項,都是在蔡英文總統連任後、蔡清祥部長任內所為。」等節,恐誤解修法歷程事實,特予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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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部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早於8854日即訂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執為審核死刑案件執行之依據。俟該要點於94112日修正時,於第2點第2項第1款增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且於第3點亦規定:「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故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本係源自上述「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於94年之修正,合先敘明。
  2. 嗣監獄行刑法於109115日修正公布,明定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而該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故本部配合監獄行刑法上開修正及法律授權,本諸上開94年修正實施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規定,並參考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及世界先進各國人權保障趨勢等,於109715日修正公布「執行死刑規則」,於其第2點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沿用上開「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不得於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等規定,以符法律授權意旨,審慎執行死刑。
  3. 綜上所述,旨揭媒體報導所稱,恐遭外界誤解「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係於109年修正公布之執行死刑規則始創設之規定,故特予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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