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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毒駕不姑息! 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明確執法標準,全面處罰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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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免悲劇一再發生,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嚴懲毒駕,已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本部蔡部長對此極為重視,除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本部因此提出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於今(2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到全面執法、標準齊一之成效,以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之雙重目的。

本次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俾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並杜絕任何僥倖。

徒法不足以自行,故就此次修正,本部特邀司法院、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本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多次共同研商具體可行之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之立法精神研擬,俟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毒駕行為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執法機關將持續速查嚴辦,絕不手軟!本部也藉此呼籲民眾,不碰毒品,更不毒駕,共同守護無毒且安全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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