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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8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其候選人之財產申報應上網公告,落實陽光法案,貫徹廉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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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課予特定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以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為預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並落實政府透明化之理念,今(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8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第6條第2項)

現行第6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為達成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渠等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

二、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第6條第2項)

現行第6條第2項雖規定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上網公告,惟上網公告之期間為何均乏明文規定,考量如將前揭公職人員之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將甚為龐雜,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亦無實益,是以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三、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第6條第1項及第3項)

(一)現行第6條第3項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惟如嗣後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二)審酌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爰於第6條第3項增訂上網公告1年。

四、增列縣(市)議員應辦理變動申報(第8條)

本法第8條變動申報之立法意旨係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限及影響力之民意代表,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於定期申報期間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及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之變動情形予以申報,惟現行規定僅課予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變動申報義務,爰增列縣(市)議員一併納入規範。

旨揭修正條文俟總統公布後即開始施行,除持續落實政府透明化及反貪腐之政策外,亦將適用於今年11月26日之九合一選舉,屆時凡是欲參選之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經審定候選人資格後,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將其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此一方面可使選民藉此瞭解候選人財產狀況,選賢與能,一方面也可促使候選人保持清廉操守,乾淨選舉,將有助於端正選風,貫徹廉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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