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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112年1月1日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行政院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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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今(19)日審查通過本部擬具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以下簡稱本修正草案)。
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須年滿18歲,故自112年1月1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本部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刪除成立及終止本法第2條關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此外,一併增訂本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俾使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修正方向與民法一致,展現政府重視青年人權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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