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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另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俾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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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應予處罰;而未經他人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是難以磨滅,相關處罰規定亦應予以強化。另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應改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本部於110年11月17日向行政院陳報「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密集審查,前後召開13次會議,並就衛生福利部主責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同步修正,經跨部會研議詳盡討論後,於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之承諾。
有關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 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 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本次修法攸關如何加強保護遭受性犯罪之被害人,行政院蘇院長相當重視上開議題,特指示由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集跨部會加速深入研議及審查,本部蔡部長也要求所屬全力配合行政院有關修法審查之法制作業,完備加重刑責以規範侵害性影像及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之犯罪行為,本部也藉此呼籲民眾應尊重他人,不應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或散布性影像,並應留意辨識深度偽造技術影片,切勿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以維護個人性隱私與人格權,讓我國朝向先進之法治社會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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