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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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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國家賠償法自6972日制定公布,707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院長開放山林政策於1081218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外,首次全案修正。法務部為健全法制並使本法與時俱進,本部爰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日審查通過。

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本次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體系明確、適用清楚。又本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本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 修正要件

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本草案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 健全時效制度

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本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 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

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勞費。(本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 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

由於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故予以刪除。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 落實權責相符

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本草案第9條)

  • 完備求償程序

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本草案第7條、第37條及第38條)

法務部期盼藉由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讓我國之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以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

附件一:行政院11092日審議通過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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