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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為落實政府保障性自主權及持續強化社會安全網之政策,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第799號解釋意旨,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刪除刑法通姦罪之規定,並增訂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保安處分執行處所設置、戒護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等規定,確保社區安全並兼顧受處分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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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有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比例原則不符,因此,本部乃擬具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其告訴乃論之第245條規定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於今日三讀通過,完成通姦除罪化之法制程序,以保障性自主權。爾後配偶間若有違反忠誠義務、侵害配偶權等情事,縱無刑事責任,仍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維護家庭與婚姻。

另外,鑑於保安處分之有效執行,攸關受處分人能否受到妥適保護及必要監督,以維護社區安全,本部非常重視,然因過去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例如執行監護或禁戒處分時,實務上係由各地方檢察署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執行,遇有特殊或重大個案,醫療機構往往因處所及戒護等問題而收治意願不高,致面臨不易覓得適當執行處所之困難。

復以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保安處分之強制治療其執行處所,應於管理上、空間上與監獄及其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其不同之明顯區隔,因此,對於許立法委員智傑提出之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除了維持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仍由本部設置外,另增訂必要時本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俾使在中央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下,強制治療處分得以在監獄或其附屬醫療院所以外之適當處所順利執行,本部全力支持並將落實與刑罰執行明顯區隔,保障受處分人之收治權益。

再者,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涉及眾人安全,為維持該處所之公共秩序及維護處所內人員安全之目的,此次修法亦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第1項增訂賦予戒護人員有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而得採取必要措施之職權,俾供戒護人員據以執法,維護處所安全及善盡防護受處分人之責任。

上開保安處分修正條文及其施行日期,今日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了我國具有符合憲法人權保障之保安處分制度,有助強化社會安全網,確保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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