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立法院於今(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及增訂第222條第1項第9款拍攝或直播性侵害影音紀錄之刑責,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嚴懲拍攝或直播性侵害等犯罪行為,遏阻N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5751

一、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

    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現行刑度規定對情節輕微個案過苛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經過審慎研議,爰擬具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於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日後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刑事法律責任更為明確。

    此次修法通過之條文,包括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法務部也將繼續落實政府防治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遏阻N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