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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三級警戒,法務部暨所屬全面啟動防疫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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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5)日上午宣布,臺北市及新北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法務部除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規範外,蔡部長亦立即指示所屬檢察、矯正、調查、執行、廉政等五大系統,再提升防疫,並提前完成雙北地區(包括所在及從外縣市出入)第三級管制期之防疫部署,嚴格要求所屬貫徹執行,具體因應防疫措施,包括:
- 檢察機關:
- 非有必要,暫緩傳喚案件當事人(包括律師)等之開庭及到案執行(必要傳喚開庭時,落實全程配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
- 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解送,訊問方式依實際狀況採取遠距視訊、就地訊問或至地檢署隔離訊問方式辦理。
- 各地方檢察署檢署及法醫研究所備齊相驗所需物資及防護設備,相驗案件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醫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辦理。
- 加強「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通報,與調查、警政、衛政、消費者保護等機關協力,查緝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散播疫情假訊息及違反防疫規定等不法刑事案件,速查嚴辦。
- 矯正機關
鑒於矯正署屬於人口密集機構,即日起宜蘭、北北基及桃園地區矯正機關,特別加強下列防疫作為:
- 一般監所之面對面接見,除公務或辯護人業務必要外,一律暫停。
- 一般監所之窗口接見及外役監受刑人在開放空間之接見,除公務或辯護人業務必要外,探視人數以一人為原則,但仍須遵守防疫措施及適當隔離。
- 增加採取行動電話或視訊接見方式接見,以兼顧囚情。
- 視疫情狀況,必要時全面停止辦理接見業務,改採電話及視訊等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 暫停收受送入飲食物品。
- 自主監外作業一律暫停。
- 非法定必要之處遇事項(如毒品觀察勒戒評估),以及外部之教化活動、技訓課程一律暫停。
- 維護收容人醫療權益,洽請醫師審慎評估戒送外醫的必要性,避免非迫切必要的門診與檢查。
- 進出機關所有人員一律詢問TOCC並輔以VPN查詢,量測體溫並全程佩戴口罩。
- 行政執行機關
- 原則上暫時停止至義務人處所現場執行查封、履勘,除非有急迫或必要情形,將確實做好隔離防疫措施。
- 暫時停止「123全國聯合拍賣」。
- 其他拍賣原則:動產部分,原則上全面停止拍賣程序。不動產部分,全面採通訊投標之方式(即不採現場投標)。
- 一般執行案件,延長傳繳期限,除有急迫或必要情形,且確實作好隔離防疫措施外,原則上暫時停止命到場報告。
- 防疫執行案件,除減少非必要接觸外,仍持續加強辦理(例如以非接觸之查扣帳戶、線上繳款等方式落實執行)。
- 廉政機關除確保機關安全防護外,主動協助各機關落實三級警戒防疫措施。另調查局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就所屬調查機關在案件調查、人員詢問、測謊等業務,非有必要,減少接觸機會,改採視訊、隔離等適當防疫作為。
面對雙北地區提升防疫警戒,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不影響為民服務工作,所有同仁仍將堅守崗位,且為確保民眾健康,持續嚴格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防疫規範,並將採取上述各項防範再升級具體措施,請出入雙北地區之全國民眾放心。本部也藉此呼籲,值此疫情非常時刻,全民都有責任堅守防疫陣線,每個人都要遵守防疫規定,本部也特別彙整下列違反防疫規定之態樣及處罰依據提供社會大眾參考,若有恣意違反下列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若拒不履行罰鍰,本部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違反防疫規定態樣與處罰依據:
違規態樣及防疫措施 | 違反者處罰金額 | 處罰依據 | |
一 |
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 |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罰 |
二 |
1.雙北外出全程戴口罩 2.雙鐵及八大場所戴口罩 3.其他經公告之場所(戴口罩、禁飲食) |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l項3款規定處罰 |
三 |
1. 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 2. 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全國社團停止交接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罰 |
四 | 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罰 |
五 |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六 | 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
七 | 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
*編號二、三、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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