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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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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行政院非常重視此議題,且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本部蔡部長立即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1104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今日院會審查通過,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期使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你我大眾「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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