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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修正草案,以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並符合法治國之合憲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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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意旨,認為本條「肇事」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對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部因而擬具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本條「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縱係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另將本條處罰之刑度,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於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並兼顧民眾法情感,以貫徹法治國之合憲性要求。

本次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日院會通過。俟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故再次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政府將全力保障國民「行」的安全,讓人人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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