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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翁茂鍾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 法務部全面清查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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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對於翁茂鍾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前已依限完成行政調查報告,陳報行政院函覆監察院,本部當時並就調查結果,立即採取下列具體作為,包括與翁案相關之四件案件(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均由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檢察署重新分案積極偵辦中;另諸慶恩個人遭判決有罪部分,亦已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檢察官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涉案檢調人員部分,也正由臺高檢署陸續發交各相關檢察署依權責進行職務監督及由本部調查局送請考績會行政議處。
一、本部一貫立場
對於此一影響司法信譽之重大風紀事件,本部係以最嚴正之態度,參酌監察院之調查意見,進行前述第一次行政調查,而為回應外界對於該次行政調查之意見,本部秉持勿枉勿縱之原則,持續就與翁茂鍾有接觸的檢調人員,全面清查,調查業已告一段落,特對外說明,以昭公信。
二、調查參考原則
本次調查,不問次數情節,全面清查、訪談,以釐清有無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檢察官倫理規範(或檢察官守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守則、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管理要點等職務規範,及是否與案件相關、有無涉及刑事不法等情事。
三、調查訪談對象
經重新檢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案件扣押記事資料,扣除第一次已行政調查之檢調人員外,逐一核對後合計(曾)具檢察官身分者共31人(在職10人,未在職21人),(曾)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共26人(在職6人,未在職20人),總計57名檢調人員,分別進行查察、訪談,以釐清責任。
四、調查訪談情形
(一)(曾)具檢察官身分者,接受面訪者計25人,接受電話訪談者計2人,婉拒訪談者計4人。
(二)(曾)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接受面訪者計10 人,提出書面說明者計12人,婉拒訪談者計2人,已過世而無從訪談者計2人。
(三)於110年3月23日訪談翁茂鍾本人,究明筆記內容,包括製作筆記的目的(翁員略述係作為日常生活紀錄)、記載內容是否都是親自經歷過後之記載(翁員略述有些記載事項其實並非完全依照行程安排去做)、扣押物襯衫管制表製作內容是否確實(翁員略述襯衫管制表是由公司秘書人員製作,內容是否屬實,其無法確定)等。
五、調查結果說明
經參酌上開訪談結果,與翁茂鍾所述及筆記資料所載,交叉比對研析,調查結果如下:
(一)與案件有關者1人:
前調查人員李錨,其於96年間擔任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曾辦理翁茂鍾之佳和、映華公司炒股案,仍與翁員有飲宴及收受襯衫等情事,有無涉及不法,將移送檢察機關分案調查,釐清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
(二)與翁案無關,但與翁父另案有關者1人:
時任臺南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楊國宏,雖查與翁案無關,但疑涉與翁茂鍾父親另案遭偵查案件有關,而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倫理規範之虞,將移由原任職機關續查釐清有無涉及不法或行政責任,依法處理。
(三)與案件無關,但其配偶疑似購買翁員公司股票者1人:
時任臺高檢署檢察長及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吳英昭,經查與翁案無關,惟其配偶疑似購買翁員公司股票,將移由原任職機關續行查處,並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
(四)與案件無關,但曾與翁員飲宴及(或)收受襯衫較為頻繁者計8人:
包括時任臺高檢署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之游明仁、時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曾勇夫及前調查人員莫天虎、潘鴻謀、陳義生、劉新太、周有義、湯克遠等共8人,其等與翁員飲宴及受贈襯衫較為頻繁,有無逾越相關倫理規範或一般社交禮俗範疇,尚待細查,均將分別移由其等所屬或原任職機關首長進行職務監督(檢察人員部分)或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
(五)其餘受調查之檢調人員,經查於任職期間均未曾承辦或監督與翁茂鍾及其所營公司之相關案件,亦無資料據以認定有何觸犯法令或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職務倫理規範等情事。
(六)另有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就第一次行政調查及此次調查對象中涉有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者均予查核檢視,除財產申報資料已逾法定保存期限5年或向監察院及最後任職之機關調取無獲者外,查知(曾)具調查人員身分之秦台生、宋海嘯、吳明雄3人,疑涉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情,將移由原申報機關查處。
六、檢討策進作為
(一)痛定思痛,全面加強所屬同仁相關法令及廉政與職務倫理規範宣導、教育訓練。
(二)強化考核,貫徹品操疑慮人員督導考核及紀律要求,及時導正,防範未然。
(三)汰劣存優,落實淘汰機制,採行跨域整合,透過所轄各機關政風系統,主動了解司法檢調人員風評狀況,若有風評疑慮者,啟動行動蒐證,若查有違法亂紀者,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四)全面檢視,以最高標準就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研修及調整,要求所屬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五)風險管理,嚴密管考高風險業務及同仁,適時採取因應作為,避免風險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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