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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3月4日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確保社會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建構更加完善之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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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爰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又配合刑法修正,本次亦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如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又如對於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等。另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亦即,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而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本次修法草案,經過行政院縝密的討論及審查,於今日院會通過,代表政府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之決心,俟將來立法通過後,將能無縫落實社會安全之維護及兼顧人權保障,貫徹我國身為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之要求,也使監護制度與時俱進,再創新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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