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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研議鑑定修法,強化程序保障;建立完善制度,落實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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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日媒體報導「民團籲法務部勿擋刑訴鑑定修法」乙事,為免外界誤會,並正視聽,特說明 如下:

有關司法院會銜行政院之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修法 草案,刻由行政院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積極研議中。法務部本即贊同強化鑑定程序之保障,且為使將來修法後兼顧實務運作並能落實嚴謹證據法則,以更完善鑑定制度,持續與司法院及在行政院研商會議中對部分修法提出建議,包括:

  1. 不宜逕行明文排除測謊鑑定結果之證據能力,蓋觀諸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測謊報告證據能力之認定,均係透過法院實務發展為之,若明文排除特定證據之證據能力,實為外國立法例所罕見。故法務部認為,宜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若法院認定結果仍有歧異,最終可委諸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測謊報告之可信性,可透過訂定更嚴謹且縝密的標準作業程序予以確保。
  2. 鑑定人所為之鑑定報告,建議於必要時,始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蓋若要求於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實施交互詰問前,原則上均無證據能力,實務運作是否確能負荷,尚須審慎評量(也有學者同此疑慮)。例如:目前實務上尿液、毒品及槍、彈等鑑定數量十分龐大,倘被告均可不附理由一律要求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或進行交互詰問,審判系統是否足堪運作?有無可能延滯訴訟?或造成訴訟資源耗費等而實質上影響當事人權益等情事,均待更審慎研議。
  3. 若賦予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私人實施鑑定,建議要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若扣案槍、彈要委諸私人鑑定,該槍、彈如何保管?如扣案物發生滅失、毀壞,該私選鑑定人應負何種保管責任?等,均欠缺相關輔助或配套措施併予規範。

綜上可知,法務部就該草案所提之建議,均係本於發現真實及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進行案件審理,並兼顧實務妥善運作,俾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為通盤考量,以善盡國家法務機關共同研議法案之責。從無以任何手段阻擋或杯葛修法,法務部也將積極促成修法更加完備,讓完善之鑑定制度,真正發揮具有公信力及釐清真相之定分止爭之功能,讓每一件司法個案勿枉勿縱,也感謝外界對修法之關心,法務部願意與大家攜手努力,持續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貫徹司法為民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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