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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112年3月17日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165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行政監督處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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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靳○○111922日、113日蒞庭遲到及同年1018日無法蒞庭未先通知主管,行為欠妥,決議核予發命令促其注意之行政監督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前任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期間,涉與已有選任辯護人之被告以手機互加LINE好友,並陸續與被告私下聯繫,且被告來電請託關說未予通報其長官及政風單位,客觀上足以令民眾對檢察官執行職務能否公正、無私產生質疑,影響檢察機關形象,決議核予警告之行政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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