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問與答
Q10:檢察官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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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作成請求成立有懲戒之必要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二、不適任檢察官之退場機制:
(一)檢察官受有以下三種處分者,不得回任檢察官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3. 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二)檢察官受有以下兩種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