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7條)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檢察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