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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2年5月23日新聞稿-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冠佑個案評鑑事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後完成決議(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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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評鑑人林冠佑檢察官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審議,認為請求成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二年之懲戒。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先後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8日起,迄100年10月20日期間,在偵辦該署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100年度偵字第5511、7016、7376號及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等5件案件庭訊中,分別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或無端笑謔告訴人,並要求勿與被告和解,或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致令撤回告訴,或情緒失控,大聲斥責誤闖偵查庭民眾等損及檢察官形象、機關聲譽、當事人權益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事,情節重大,經本會於今(102)年4月29日第14次會議審議,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及臺北地檢署之請求成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二年之懲戒 ,以期有效懲儆並資改正。 二、本會先後於101年5月16日、8月27日及102年1月4日、16日、18日計5次分別收受民間司改會及臺北地檢署請求評鑑同一檢察官林冠佑有關開庭態度遭詬病之事件,經本會逐次開會審議,為期同一受評鑑人類似違失案件整體之考量,決議將上開5件案件一併審議。因本件受評鑑人於法官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提出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7月1日止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之申請,業經服務機關同意,報由法務部核定在案。本會基於上開5件個案評鑑整體審慎考量及評鑑請求書繕本送達程序合法妥適,始在歷經近1年之調查與審議後完成決議,併此敘明。 三、本案決議書內容已公告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項下。(https://www.moj.gov.tw/np-6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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