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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公開甄選法制司科員1名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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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關名稱:法務部(法制司) 二、 職務列等: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三、 職稱:科員 四、 職系:法制職系 五、 名額:1名(預估缺) 六、 工作地點:法務部(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七、 資格條件: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最近3年考績需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但僅具2年以下考績者,均需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五)有法制業務經驗者尤佳。 八、 工作項目: (一)辦理行政院暨各部會之法制作業。 (二)辦理本部各單位之法制業務。 (三)辦理本部主管法規之整理及列管事項。 (四)辦理人權、法案研究及專案業務。 (五)其他法制業務或指派事項。 九、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完整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請自現職機關人事室影印或自人事資訊管理系統列印)、自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101年至10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等證件,俾憑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法制司科員」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104年6月29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人事處任免科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網站公告 https://www.moj.gov.tw/lp-352-001.html。 (五)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李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130王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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