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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公開甄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專門委員1名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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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開甄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專門委員1名甄選公告 一、機關名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二、職務列等: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 三、職稱:專門委員。 四、職系:司法行政。 五、名額:1名。 六、工作地點:臺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七、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現敘薦任第9職等以上(或相當)之人員,並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 (三)需具3年以上考績,最近3年考績均列甲等,且5年內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四)英檢中高級以上或其他相當之外語檢定成績者。 (五)需具主管經歷二年以上。 (六)具從事國際或兩岸、涉外、國際經貿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優先考量。 (七)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情事者。 八、工作項目: (一)督導及辦理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政策研究、規劃、分析及法制等事項。 (二)督導核稿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三)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概算、預算編製,預算分配、經費調度與控管。 (四)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人事管理相關事務之彙辦。 (五)預算質詢案擬答稿、預算審議文書彙辦。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完整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請自現職機關人事室影印或自人事資訊管理系統列印)、自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101年至103年)考績通知書、英文檢定證書影本等證件,俾憑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專門委員」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104年5月18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人事處任免科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網站公告 https://www.moj.gov.tw/lp-352-001.html。 (五)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李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7220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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