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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公開甄選廉政署科員11名(預估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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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甄選公告內容 一、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二、職稱:科員(暫定)。 三、職系:政風職系。 四、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暫列)。 五、辦公地點: (一)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臺北市。 (二)中部地區調查組:南投縣南投市。 (三)南部地區調查組:高雄市。 六、名額(預估缺): (一)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6名。 (二)中部地區調查組:1名。 (三)南部地區調查組:4名。 七、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2年以上。 2、曾任警察官2年以上。 以上服務年資均計算至100年3月31日止。 (四)最近2年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五)具政風職系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無特考不得轉調之情事。 八、工作項目: (一)辦理所轄各地區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調查、蒐證等相關事項。 (二)辦理所轄肅貪相關業務之研擬、分析及研究等事項。 (三)肅貪執行案件之策劃、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 1、報名表。 2、「完整」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於「我的專區」之「個人資料查詢」區列印)。履歷表之「簡要自述」免填,請依本部規定之格式撰寫自傳。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最近2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符合資格條件所要求之工作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銓敘部審定函、考績通知書、服務或在、離職證明)。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廉政署科員」,於100年5月5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6樓法務部政風司第一科收」。 (三)報名人員所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四)資格符合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暫訂5月下旬)、地點參加筆試。報名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恕不通知補件亦不退件。 (五)如有相關查詢事項請逕洽本部政風司人員:聯絡電話(02)23167208至14(共7線);傳真:02-23888251。 十、其他說明: (一)本次公開甄選作業係依據「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使廉政署與各政風機構人員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充分傳承及交流,甄選錄取並經任用之人員,未來將依相關規定為職務(期)輪調,並至政風機構服務。 (三)考量廉政署業務職掌之特殊性,於廉政署成立時,經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廉政署成員不分層級將均應申報財產。 (四)有關「報名表」、「自傳」格式及「甄試(筆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請逕至本部政風司網站(www.ethics.moj.gov.tw)下載;另資格符合人員名冊、筆試之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應注意或補充事項,請隨時注意該網站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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