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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規委員會)公開甄選法制職系科員2名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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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名稱:法務部(法規委員會) 二、職務列等: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三、職稱:科員。 四、職系:法制。 五、名額:2名。 六、工作地點:法務部法規委員會(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七、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之現敘或曾敘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最近三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八、工作項目: (一)參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部會及協助本部各單位之法制作業。 (二)參與法案研究。 (三)辦理本部主管法規之整理及列管事項。 (四)辦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之諮商事項及人權保障業務。 (五)其他法制作業或指派事項。 九、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完整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請自現職機關人事室影印或自人事資訊管理系統列印)、自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94年至98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等證件,俾憑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法規委員會科員」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99年2月12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人事處第二科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4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網站公告 https://www.moj.gov.tw/lp-352-001.html。 (五)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71轉2723朱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71轉2113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