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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秘書處)約用人員1名甄選公告(身障定額進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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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區分:約用人員(身障定額進用名額)

二、職  稱:約用人員-行政人員(1名)

三、職  系:

四、名  額:正取1名(備取1名)

五、性  別:不拘

六、工作地點:法務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七、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6月13日

八、到職日期:114年7月1日

九、契約期間:到職日起至自願離職或契約終止日。

十、資格條件、待遇與工作項目:

(一)資格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品德良好,具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歷。
  2. 具溝通協調能力、具服務熱忱。
  3. 熟悉資料彙整、文書處理(wordexcel等)、資料統計、公文寫作能力者尤佳。
  4. 限身心障礙人士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工作項目:協助辦理本部一般行政業務,主要包括:

  1. 財產盤點變賣。
  2. 國庫出納、經費核銷。
  3. 公文收發遞送登錄管理、環境清潔管理。
  4. 襄助車輛管理調度。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待遇(詳見契約書):

  1. 薪資:採月薪制,每月月薪新臺幣31,449元。
  2. 年終獎金依契約規定(依當年度在職時間比例計算)。
  3. 勞資雙方權益義務,於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悉依勞動關係之法令辦理。

十一、應徵文件

(一)必備文件:

1.應徵文件統一格式:請到此網頁https://www.moj.gov.tw/2204/2771/2773/244126/下方附件區下載,若連結失效,請洽承辦人(本啟事最後)索取。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1)如係外國學歷,宜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未經此驗證者,本部得視需求,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證。若查證完成前甄選程序已結束,由應徵者自行承受風險。

(2)如係中國大陸地區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中華民國教育部採認。

(3)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僅供查驗身分用):

A.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請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礙手冊)。

(二)補充文件:除上述項目外,應徵者得提供以下資料:

  1. 文書處理或外語能力相關證照。
  2. 其他可說明勝任本職位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應徵文件格式,請見應徵文件統一格式之說明。

(四)送件方式:

  1. 相關投件資料請於114年6月13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本部秘書處(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逾期不予受理。
  2. 郵件標題請註明為「應徵法務部秘書處約用人員」。

十二、面試

  1. 文件齊備且學經歷符合需求者,本部將擇期通知參加面試。
  2. 參加面試者請準備5分鐘以內自我介紹,說明求職動機、能力概述、與本職缺相關之學習或工作經驗,以及對工作之期許。

十三、錄取

  1. 錄取人員,由本部通知簽約、報到。
  2. 本部職缺擇優正取1名、備取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4. 排除人選:
  5. 應徵者若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所列情事(機關首長或機關內各級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予進用。
  6. 依大陸委員會2.21陸法字第1140400171號函,約用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7. 應徵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簽約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已領取報酬者並應全額返還,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錄取人員僱用時,由本部按規定訂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契約僱用,有違反契約之情形者,即予終止契約。
  2. 錄取人員僱用時,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終止契約;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部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3. 本次甄選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4. 本甄選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臺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部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益。
  5. 本啟事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部公告及解釋為準。

十五、聯絡方式

對本次甄選如有問題,請洽:(022191-0189分機2662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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