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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編印行政程序法解釋及咨詢會議紀錄彙編〈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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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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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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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次數:1810
[案號] rjk911118-1 [機關代碼] 3.11 第01次公告
[招標機關] 法務部
[招標機關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三0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法務部編印行政程序法解釋及咨詢會議紀錄彙編〈二〉案
[標的分類] 照相、繪製地圖、印刷及發行服務
[是否刊登公報] 否
[聯絡人(或單位)] 總務司郭先生
[電話] 02-23812224
[傳真] 02-23759494
[截止收件期限] 91年11月22日17時00分
[履約地點] 全國
[履約期限] 詳公告附加說明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總務司本案聯絡人
[新增日期] 91年11月18日
[更正日期] 91年11月18日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1.經政府合法登記持有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履約標的相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有效證件者2.受停權處分之廠商不得參與報價。
[印製規格及數量]:25開,40,000本,穿線平裝,封面:200磅銅西卡,四色印刷,上霧光,摺封口,由本部提供美工設計稿。內頁:80磅永豐餘再生紙〈如本部紙樣〉,共約248頁,由本部提供電子檔磁片供編排〈內頁數為本部預估之數據,原稿及樣書置於本案聯絡人處,廠商應自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往看稿估價〉。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定稿付印後十個日曆天內印製完畢〈應先行打色樣一份送經本部認可〉並經本部廠驗合格;廠商應於印製完畢後以書面通知本部辦理廠驗,廠驗合格後,五個日曆天內由廠商依本部提供之清單〈約478點〉完成代寄送作業,託運(郵寄)完畢後,廠商應立即以書面檢具簽收單或郵局執據通知本部辦理驗收手續。所需之運費或郵資由廠商自行預估內含於報價中,本部不另外給付。
﹝價金之給付﹞經本部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總價款〈內含稅金及運費或郵資〉。
﹝罰則﹞: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廠驗合格或完成代寄送作業時,每逾一個日曆天應支付機關標的物總價款千分之三逾期違約金。如逾五個日曆天仍未完成時,機關得解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開標時間、地點]:由本部擇符合需要者,另行通知參加比價或議價。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額度]:押標金不得少於投標總金額百分之五,於本部另行通知比價或議價時併同標單於開標比價或議價前當場提交,廠商得標後,廠商應交付本部總價款百分之十金額為履約保證金。
﹝本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其他﹞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物,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其他未載明之事項,悉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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