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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法律扶助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申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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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二、補助項目:(一)辦理反毒、反賄選、法治教育及法律宣導推廣活動相關經費。(二)辦理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相關經費。(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相關經費。

三、申請期間: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資格條件:(一)服務績效良好。(二)計畫目標具體。(三)預期效益可達者。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無。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比率。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3年度捐助推展法律績優、辦理毒品防治工作團體及大學法律服務社等相關經費預算數為新臺幣4,269,000元。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填具「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提出申請。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承辦窗口聯絡資訊:法務部保護司法治宣教科王嘉葦小姐(分機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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