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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專區

訴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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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申請說明:
    1. 符合訴願法第1條或2條規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2項)」。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第1項)。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第2項)」。)
    2. 訴願人除以紙本(需簽章)提起訴願外,如採電子方式提起訴願,本部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簽署之pdf檔訴願書。
    3. 訴願書內容應載明符合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1項第3款、第6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4. 訴願書內容如不符合訴願法第56條規定之事項,經本部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將依訴願法62條規定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訴願人如逾期未補正,本部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予以不受理決定。
    5.  訴願事件如有訴願法第77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將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6.  其他訴願人依訴願法規定提出之書面申請或書面通知,如採電子方式者,本部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簽署之pdf檔申請書或通知書。
    7.  附件檔案限制 20MB。
    8.  訴願書格式如附件。
    9.  訴願申請信箱:mojappeal@mail.moj.gov.tw(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簽署之pdf檔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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