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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許曉霞(即:許曉霞)(1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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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5/3/17
序號:13-103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許曉霞(即:許曉霞)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有匪嫌,思想不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訓處分及發交感訓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1月26日起至42年6月30日發交感訓前受羈押及感訓處分,共計3年5月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4234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移送國防部,後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安律字第142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及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2年7月1日起至43年3月25日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68日;自43年3月26日起至45年4月5日不付軍法審判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4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5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