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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盛(1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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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5/3/17
序號:13-10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茂盛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屏東市警察局、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持有左傾書籍,經屏東市警察局詢問後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交付感訓處分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6月2日起至39年6月19日交付感訓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賠更字第4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曾讀左傾書籍,反共無信心,經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經該部發交感訓處分、發交感訓處分前受羈押及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6月20日起至40年11月27日感化教育前受羈押、感化教育及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之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補償基金會89年度第00487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