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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鋒(1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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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5/3/17
序號:13-09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南鋒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化教育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9月30日起至39年3月5日發交感化教育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57日(原決定書誤計為15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賠更(三)字第4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訓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3月5日起至42年3月4日受感訓處分,共計3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1933號
第三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訓處分,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2年3月5日起至44年4月23日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8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賠更字第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