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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薰山(1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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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5/3/17
序號:13-09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薰山
案由:行政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內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38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並經該部以(41)安潔字第3197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1年4月21日起至41年11月24日、44年11月25日起至45年4月20日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66日(原決定書誤計為36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