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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欽(1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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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12/30
序號:12-21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朝欽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逮捕移送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後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法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4月16日起至74年7月14日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9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