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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強(1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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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12/30
序號:12-161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馬自強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逮捕,移送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偵辦,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警偵清字第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9月19日起至74年11月4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7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