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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鴻鈞(即:顏清全)(1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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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12/30
序號:12-077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顏鴻鈞(即:顏清全)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屏東縣警察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屏東縣警察局查獲並移送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1年法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1年7月5日起至71年7月14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賠更一字第15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5年度台覆字第126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嫌疑,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簽結交保,於交保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12月10日起至75年4月10日,於交保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2日(原決定書僅計算至75年4月9日,爰共計12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賠更一字第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