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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富(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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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9/30
序號:11-427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黃天富
案由:行政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警備總部第三總隊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刑期屆滿後再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以(51)境榮字第2551號令核定,並經臺灣警備總部以(51)詮誨字第字第1670號飭令強制工作,於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2年1月2日起至53年7月31日,於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7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賠字第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