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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瑾(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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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9/30
序號:11-37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馬瑾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6)警檢處字第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受限制人身自由;另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7)年度初特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5年3月24日起至55年7月30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9日;自60年5月25日起至60年6月13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共計2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賠字第16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