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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藝(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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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9/30
序號:11-233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林文藝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北市警察局、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臺北市警察局逮捕,移送至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警偵清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2月28日起至74年4月3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5日(原決定書誤計算為3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