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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虎(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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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9/30
序號:11-05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蔡金虎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後移送至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法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2月17日起至74年3月31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3日;自74年4月1日起至74年5月24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