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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鈞(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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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9/30
序號:11-02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徐志鈞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中憲兵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匪諜案件,經臺中憲兵隊拘捕,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審聲字第107號裁定交付感化,於執行前受羈押及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3年11月26日起至45年3月11日,於感化執行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71日;自48年4月17日起至48年9月24日,於感化執行完畢後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61日(原決定書未計入開釋當日48年9月24日,爰共計16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3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