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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撤銷案件查詢

蔡文生 (1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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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6/30

序號:10-043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蔡文生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後移送至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5年法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5年3月1日起至75年4月23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4日;自75年4月24日起至75年4月30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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