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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 (1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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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6/30
序號:10-025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包容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臺中市警察局逮捕,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嗣該部以65年度諫判字第56號判決交付感化3年,於執行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68年1月15日起至68年9月1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31日(原決定書未計入68年9月1日,爰共計23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