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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福 (1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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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6/30
序號:10-0001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洪明福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非法持有槍械涉嫌叛亂,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2年度法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2年4月28日起至72年5月21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