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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明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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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611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李崇明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懲治叛亂條例案件,經基隆市警察局逮捕移送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警偵清字第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3月7日起至47年4月12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7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