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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珧香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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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59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李珧香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聽受他人宣揚匪軍戰績及交換共產黨書刊等叛亂案件,經國防部保密局及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該部(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發交感訓處分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9月8日起至40年5月7日,於發交感訓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4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98號